上班时头部被电风扇打伤,半年后出现精神病,这是否属于工伤?近日,这一较为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了多次审理最终画上了句号,伤者付某终于收到了10万元的赔偿金。
事件回放:工作时被电扇打伤头部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2年9月3日,在南海区大沥某五金加工厂打工的连州市17岁青年付某,上班时到仓库货架上取纸箱,不慎被开着的电风扇打中前额,当即流血倒地,后被送到大沥医院治疗,头部缝了数针。
2003年4月,付某感到身体不适,头昏头痛,遂请假回连州治病。回家后,付某出现语无伦次、不穿衣裤等不正常的行为,后经连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后遗症。随后,付某又到连州市人民医院、连州市残疾康复医院和佛山市三医院医治,分别被诊断为“外伤性精神病”、“头颅外伤后遗症”、“脑外伤后所致精神障碍”,仅医疗费就用去了3万多元。但其雇主林某认为付某头部受伤后回厂工作半年多都未出现任何疾病,故现在的精神病与当时头部受伤没有关联,因此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一审判决:经济补偿5000元
无奈之下,付某的母亲沈女士于2003年7月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南海区劳动管理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由于该五金厂已在工商部门注销,故未能受理,于是她又向南海区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林某支付付某医疗费用及有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付某未能举证证明现在的精神障碍症状,与之前在工厂工作时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考虑到付某曾是林某的员工,林某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遂判决林某支付付某补偿金5000元。
重审判决:赔偿费共10万元
付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上诉,中院受理后发回南海法院重审。
南海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后认为,付某是林某的雇工,在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其后付某出现的精神不正常行为,经多家医院诊断证明是脑外伤所致。在林某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付某的工伤与后来出现精神不正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林某赔偿付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100162.87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审后,被告林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头部被外力致伤的原因事实与精神不正常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付某受伤后又确有精神不正常行为发生,在林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付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与其此前被风扇打伤头部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于是作出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陈铭培杨专发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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