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不需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取保候审。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重,但在取保候审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且无需逮捕时,应当取保候审。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拘留,如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可取保候审。四、应当依法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有这种情况,在逮捕前发现的,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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