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一般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情况的,通常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罚金:第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第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第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第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情节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罪认定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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