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盘亏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号):
1。商业零售企业因零星盗窃、报废、报废、逾期、毁损、腐败、老鼠咬伤、顾客退货、汇兑损失等正常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属于正常存货损失,允许按会计科目分类汇总,然后汇总数据以列表的形式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出具亏损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储运事故、大案要案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企业所得税申报应以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存货单(单)损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都应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4。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因废品损耗,保质期届满后是否需要转让过期产品的增值税处理:不属于“异常损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货物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霉变变质等非正常损失。
企业产品逾期不销售的,不属于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许多地方税务部门对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商品的税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超期报废造成保质期货物损失的,除责任事故外,不属于非正常货物增值税暂行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亏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云南省在云国土资字[1996]3号文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药品企业销售或者储存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与“经营不善导致霉变变质”不同,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调出进项税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究竟如何处理
逾期产品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通知),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特别申报手续
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企业资产损失可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对清单中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将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保留相关会计资料和税务资料备查;对专项清单中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材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类存货的正常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正常报废、清算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时,因正常死亡而造成的资产损失;(五)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工具的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进行买卖。
可见,企业产品超过保质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企业产品逾期报废的存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办理特别申报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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