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入职已经7年多,单位跟我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单位是私营企业,最近两年效益持续不好,听说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销营业执照。请问:如果公司注销了我们这些职工怎么办?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如果要注销,在注销前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去年,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钱,称一旦运营好转立刻还钱,并写下借条,落款为甲公司。这段时间股市行情良好,我打算把钱要回来投资股市,但李某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乙公司收购,让我去找乙公司要钱,而乙公司称已经变更登记,借款合同是收购之前签订的,乙公司没有义务还钱。请问,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公司的收购方式区别对待,常见的收购方式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
如果乙公司采用的是股权收购,应当承担责任。股权收购作为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变更登记并不改变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公司股东才在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订立的,而借款合同则是你与甲公司订立的,这两个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乙公司采用股权收购方式的情况下,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乙公司仍应履行收购甲公司之前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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