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应按照和解、协商、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予以妥善处置。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在私密场合展开诚意沟通,寻求和解共识;若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请求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调解以达成圆满结果;如果调解无法取得成功,则可根据房产纠纷所涉及的具体内容,送达至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经仲裁后仍存在争议,则可依法向相应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