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后的家庭而言,夫妇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获得的财产皆属个人财产范畴,除非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双方明确签订协议,约定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者所有权比例,否则在离婚之时,这些财产是无法进行分割处理的哦。
所谓“婚前财产”,即为夫妇任何一方在正式结婚之前已经拥有的财产。
不论是动产如房产车辆等,还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
无论属于有形财产、如现金储蓄投资等,抑或是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只要该财产的获取途径合法合规,并经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保护,那么它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的保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婚前财产是法定义务的个人财产,即便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同意由某一方或者双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自愿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自然另当别论,反之则仍被视为个人财产,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需参与分割分配的进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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