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中断吗
时间:2023-03-20 17:51:08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一般不会中断。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有清偿期限或者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债务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其他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及侵害人为谁时起开始计算;

(八)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无因管理中给付管理费用等的请求权,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本人因无因管理行为受到损害的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吗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这样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会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担保本来是合法设置在抵押物上的负担,它在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同时,妨碍了所有权的行使。在抵押权合法存在的时候,这样的妨碍是正当的。由于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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