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市工商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工作日法定期限:15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工商局窗口及各分局所在地
联系电话:85916362
监督电话:85730761
1、办理条件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所需申办材料
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6、申报材料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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