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承诺保证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未违约方的损失、按照定金法承担定金责任和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是指违约行为的形态或者说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本质上是按照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对其所作的一些分类。对于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应如何分类,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但该分歧对司法实践无太大实际影响。较常见的做法是:首先,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违约行为可以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其次,将实际不履行区分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再将迟延履行分为债务人迟延、债权人迟延,将不完全履行区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和违反附随义务。
一、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损失进行确定,主要包括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但是未超过百分之30的,该约定合法,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且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30,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减少至损失的百分之30以内。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如下:
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3、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4、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它责任。
二、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无效,条款也就无效;若是主从合同的话,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2、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3、过错;
4、损害;
5、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总之,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损失进行确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但是未超过30%的,该约定合法,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且高于实际损失的30%,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减少至损失的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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