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触犯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罪。因此,他们应该选择重罪,即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后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后者的当事人仅限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不同范围的毁灭和伪造证据。本罪证据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证据;后者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且后者没有这个要求。
(5)发生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之前;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处罚,而不是构成后罪。
(6)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还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只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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