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交站点禁止进行临时性的停车上下车行为。
在设有黄色警示图案或标线的路段,以及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铺设了明确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工地等地,都严禁任何形式的停车行为。
此外,在公共汽车站、医疗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站(所)门前方及距离以上各个位置30米之内的路段,除了使用上述设施之外,都不得停车。
城市公共汽车在其指定的站点以外的路段不得进行停车上下乘客的操作。
对于交通事故,它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由于出现过错或遭遇意料之外情况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节。
交通事故不只是因为某些特定人员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同时也可能来自于地震、飓风、山洪、雷电等无法预料和抗拒的自然因素。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包含了车辆在道路行驶途中由于出现过错或意料之外情况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节。
要构成交通事故,需要符合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首先,它必须是由于车辆产生的结果。
这涵盖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两类,没有车辆参与就不能够称为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行走过程中的相互碰撞就不会被判定为交通事故;
其次,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
这里所说的“道路”既包括国道、城乡之间的道路,还包括虽然由某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但是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以及公众开放的广场、停车场之类的公共区域;
第三,交通事故应该是在车辆运动的时候产生的。
这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行人主动触碰车辆或乘坐者上下车时出现的挤压、摔倒、伤亡等情况,就不算作交通事故;
最后,交通事故必须伴随着一些现实存在的形态变化。
这些形态变化可以具体表现为碰撞、碾压、刮蹭、翻车、坠落、爆炸、着火等多种现象之一。
另一方面,必须要有实际的破坏性影响产生。
这个破坏性影响仅仅涉及直接的损害结果,并且必须是物质层面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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