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帮信罪的嫌疑人如何取证
对于帮信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的时候,可以讯问帮信行为人。很多当事人在被讯问的时候,一般都会声称自己在提供帮助行为之前,并不知道自己即将帮助的对象正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对于此种情形,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询问知情人等当时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帮信行为人主观不明知?
可以从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认定帮信行为人主观是否确实不明知。具体的认定方法如下:
1、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看。
如果学历较低也未曾接触过信用卡,对信用卡的用途明显缺乏了解难以认定主观明知。
2、从行为方式看。
如果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让和买卖,行为人办理后出租出售则难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反之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不明知。
3、从行为人与信用卡使用人的关系上看。
如果行为人与诈骗分子属于亲戚、朋友、关系紧密的人,因为被哄骗而将信用卡给其使用的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不明知。
4、从个人获利方面看。
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信用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即使该信用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三、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以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前提。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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