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通知和公告
第176条通知形式: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177条通知送达: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公告期满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178条电子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方式进行;除非股东反对,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网络通知。
第179条电子通知: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方式进行;除非董事反对,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网络通知。
第180条电子通知: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方式进行;除非监事反对,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网络通知。
第181条送达通知: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182条通知未达: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第183条通知举证:公司对是否通知到股东负有举证的义务;不能证明的,视为没有通知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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