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惊人,但这个行业今年以来的业务增长出现乏力迹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为发展瓶颈,在目前的形式下,具体说来,除了增资扩股和向股东定向借款以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至于这几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可以把“非公众性”作为重要因素进行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
如**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2011年4月宣布将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加到5亿元,增幅400%。不过这种方式需要股东有较大实力。
2、行批发贷款/定向资产转让。
在市场分工和存贷优劣互补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形成“批发-零售”的分工,是目前最具可行性的方式。这种批发资金模式,是完全在非公众性机构的条件限制下的。并且,银行作为同样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识别风险。同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与金融机构定向转让其信贷资产,并提供该资产贷后管理服务。但是银行普遍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收益的担忧和权衡,这两项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也在缓慢前行。
3、村镇银行。
2009年6月,银监会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是文件中对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做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规定将很多小贷公司拦在门外,所以至今进展缓慢。虽然温州金融改革有所创新但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发起设立并为本质改变。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特点
1、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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