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属抵押制度中的一种情形,各国惯例对共同抵押的法律调整皆首先适用担保制度中有关抵押的一般规定,同时共同抵押比普通抵押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指引其行使。
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对全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熁故羌瓤梢远匀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又可以仅对某一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应由抵押合同来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各个抵押物没有约定应负担债权的金额,则依后一种情形即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设立抵押时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如何行使正是抵押合同中可以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而且,立法赋予的抵押物处分上的柔性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就从抵押制度的设立目标而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权人来说,连带抵押比按份抵押显然更为有利。因此,当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事实上抵押物的处分规则时,法律明确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是与担保制度设置的出发点相吻合。如某单位向银行贷款,而以自有商办楼与库存产品抵押,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余额逾期未还,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选择商办搂还是选择库存产品对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当商办楼和库存产品的所有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初时就归属不同所有人时
一、抵押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六)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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