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采砂禁采期、禁采区内进行开采;2)不得在主航道范围内、丁坝坝头对开50米、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及影响各种建筑物稳定及其效能的范围内进行开采;3)不得在引起航道条件恶化的部位开采;4)不得影响助航标志、测量标志及其他航道设施的稳定和使用。
二、办理材料
以正式函件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应写明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原因、设计方案是否发生变化和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提交我局关于该项施工作业许可的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受理后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我局航管科起草批准文件,之后提交科长审核,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交主管局领导批准,局领导批准后返回航管科处理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受理的申请材料送交航管科办理。航管科办理完成后将结果送回窗口。
受理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由窗口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5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粤西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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