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纠纷什么时候请律师?
拆迁中请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越早越好。由于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拆迁,这其中不乏许多违法的拆迁。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都不得不面对或者即将面对拆迁事务。遇到违法拆迁在所难免,一旦遇到如何应对极其关键,应对不当则会让几十年的奋斗打水漂。不管怎么说那些“等、靠、看甚至以暴抗法,自伤自残抗拒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真正有效的办法还是找到真正专业并有责任心的拆迁维权律师依法维权。虽然要花些律师费,但是和其他各种办法比起来这其实仍然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
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介入后,通过对案件的了解,会针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所处阶段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在整个拆迁案件的进程中,律师主要会承担以下几项工作:
1、了解案情,并进行法律维权指导;
2、针对被拆迁人掌握的情况,进行该拆迁项目的全面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3、参与被拆迁人房产的评估和市场价的测算;
4、起草案件全部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5、参与案件的协商尤其是与拆迁方和地方政府的谈判工作;
6、代理被拆迁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参与复议听证和庭审;
7、指导被拆迁人合法合理地维权,以防堕入拆迁方设计的陷阱而面临不必要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8、针对拆迁方的各种违法手段采取必要的各类法律措施。
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的介入,可以在整个拆迁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便为被拆迁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所以在拆迁案件中越早的聘请专业律师,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最大化起到的效果会越大。
二、拆迁纠纷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
2、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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