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而另外一方并不希望做出离婚的决定,那么最理想的方式是通过与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协商,尝试解开双方之间的心结,然后使后者主动撤回其离婚请求。
然而,若此方法无法奏效,便需要对此类离婚案件作出正确反应。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然后向法庭充分展示这些事实和证据。
只要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走到破裂的地步,即使调解在最后阶段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也就不会批准双方离婚的请求。
此时,可以被视为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包括:
(1)一方已与他人缔结婚姻或是达成特定条件的非法同居;
(2)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对家庭成员施加虐待或者遗弃;
(3)长期参与赌博、吸食麻醉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无改善;
(4)因为彼此间的情感问题而产生长达两年以上的分居现象;
以及(5)除上述4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的足以导致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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