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非法种植罂粟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毒品原植物,严禁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违者不论数量多少,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的毒品原植物或者种子、幼苗、毒品全部予以铲除或者销毁。非法种植者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或举报他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抗拒执法、妨害公务的,依法严惩;对包庇违法犯罪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严肃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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