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犯罪的刑罚,其具体额度并非唯一考量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所掩饰或逃避的罪行种类以及相关情节的重大性。
诸如,当行为人对洗钱行为的事实和目的都有所明确认知时,洗钱犯罪的所得及其衍生收益若属于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类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根据比例原则,将对此类洗钱行为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有权开出适当比例的罚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类洗钱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以及更高额的罚金。
不过其中也有例外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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