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1.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
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登记。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4.轮候。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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