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3-06-28 15:00:37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有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贩卖鹿角要怎么判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然予以收购、运输和出售。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载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不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制品亦构成犯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具有收购、运输、出售其中一行为,即构成犯罪。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杀大熊猫最高判什么刑

杀大熊猫最高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一、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措施为:

(1)保护动物栖息环境和恢复它们原来最适宜的栖息条件;

(2)控制动物种群的结构和大小;

(3)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种群遗传性,激发其遗传变异,改变保守性的趋向,恢复和加强种群的生活力;

(4)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如下:

1、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总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猎捕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应这样认定猎捕野生动物犯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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