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的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时,鉴于延迟交房的行为是由该公司自身原因引起,所以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开发商提出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请求。若购房者已经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交房日期的催促函件,且在收到此催促函件之后满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据此行使法定权利,解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可以就因为延期交房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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