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预期违约是否可主张债务提前到期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明确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被称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此外,预期违约也具备如下五大特征: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就会构成债务预期违约。
而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债务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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