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规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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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并附纸质A4原件(签字盖章)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
1:5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电子版(CAD2000以上版本),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土地权属证明?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
建筑施工图和相邻建(构)筑物间距图、彩色渲染图?
电子版(CAD2000以上版本),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
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协议?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诚信承诺书?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五十六条:(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三)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四)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五)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批准使用土地的界址图(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1份);(六)建筑施工图规划部分(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和施工图出图章的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七)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应提供建筑效果图(原件1份);(八)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临时建筑应提供与相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九)建设单位到期或因规划需要自行拆除的承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办事申请材料要求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石庆智、刘军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
14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是齐全
符合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退回分局工作人员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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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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