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没管辖权的文件移送别的法院起诉费如何收
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则应连同已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一并移交给新的受理法院。
如果这两个法院之间相隔遥远,通过邮寄方式转移卷宗和同时移交诉讼费用可能会带来诸多不便之处,包括耗费大量时间。
基于此种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将诉讼费用退还给原告,然后让原告自行向新的接收法院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当法院进行案件移送时,诉讼费用需一并移交至接收法院。
但若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则可酌情退还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审请会不会被驳回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其具有管辖权的申请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高风险。
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可向上诉法院或移送法院提请其意见。
而所谓“管辖权异议”即是指当事人在认可受移送法院对该案具备管辖权的前提下,依然坚持表达出自己的疑虑,并以上述方式提出反对观点。
需注意的是,此种反驳仅针对已受理但尚未全面展开实体审判工作的案件,且仅能就第一审法院提起此类异议,同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为案件的当事方。
对于公民提交的民事诉讼,通常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事宜;若被告的实际居所与长时间固定居所以异地存在,则应由其常住地的县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如认定异议理由并不充分,便会驳回该项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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