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吗
宅基地使用权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也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需要转让或宅基地消灭时,就需要进行登记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
1、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2、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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