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建造师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张掖建造师注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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