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受伤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04 18:23:12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要不要担责

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一般要担责。具体如下:

1、学校食堂没有对外承包情况下,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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