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保险合同的中止期
时间:2023-06-26 20:42:49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险合同有效的要件

保险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以下的几个要件:

1.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

3.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期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不会超过2年。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就会进入中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补交保险费或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按时缴纳保险的费用。

三、保险合同的免责期是什么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合同负责期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有约定免除责任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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