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签字后能否撤销
时间:2023-03-24 14:32:50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回。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1、拆迁方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其拆迁行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很多时候拆迁方因为拆迁项目开工在即,由于时间紧迫在拆迁审批文件下来之前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如果在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时,拆迁方没有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2、拆迁法定主体有问题签订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3、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拆迁协议,可请求确认无效。

拆迁方为了拆迁活动顺利进行,哄骗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签字按手印,这类人属于无民事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能力者,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5、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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