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供证明对方有第三者关系且与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持续的婚外情导致生子的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涉及非法两性关系的报警证据等。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以便更好的被采信。
如果第三者证据表明对方有第三者关系且与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那么这种证据可以是哪些形式,应怎样取得呢?笔者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将常见的、易取的证据总结如下:
第一,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婚外情突然被自己的配偶知道,许多人出于害怕、悔过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给对方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最容易取得,也具有很大的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如果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事先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亲生,那么就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伤害到无辜的孩子。
第三,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在大多数人都采用这种方式,甚至不惜雇佣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去调查取证。这类证据如果没有通过剪辑,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不被采纳;
第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此类证据因为易于伪造、灭失,效力上比较弱,因此短信、电子邮件等最好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
第五,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一般这些证人往往与双方都有关系,不愿出庭指证一方。如果证人配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与证人间往往关系比较亲密,有亲属、利害关系,有可能不被采纳。
第六,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
第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分离的,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形成一个证据链,这样就能更好的被采信。
如何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实施的行为破坏他人家庭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该条款中并未具体列举哪些行为属于“同居”范畴,但一般来说,“同居”指的是在同一家庭或者共同居住区域内,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共同享有利益,并且缺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状态。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同居”不等同于“重婚”。重婚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而同居则是指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在同一家庭或者共同居住区域内,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共同享有利益,并且缺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状态。
因此,要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收集以下证据:一是证明两人共同生活,二是证明两人共同消费,三是证明两人共同享有利益,四是证明两人缺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同居关系的。因此,在同居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他人无权干涉他人的同居生活。
结语:根据第三者证据表明对方有第三者关系且与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这里,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关键。当事人可以尝试收集以下形式的证据: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如果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朋友、邻居、同事、家人的证人证言、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如果涉及到非法的两性关系,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您强有力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同居关系的。因此,在同居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他人无权干涉他人的同居生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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