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时间:2023-06-25 19:41:05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从事经营或者生产的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担保税的相关纳税担保人,还有超过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的期限但是没有缴纳的个人,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象。

一、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特征是什么

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特征是采取违法手段,偷逃税收。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虽属无意,但已构成违章,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限定漏税者如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者,应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骗税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4、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多缴退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多缴退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实际上对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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