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
时间:2023-04-15 08:51:08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

1、聚众哄抢罪的犯罪主体

聚众哄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聚众哄抢罪的主体,构成聚众哄抢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良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聚众哄抢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2、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客体

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l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

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如哄抢果林。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

3、聚众哄抢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聚众哄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聚众哄抢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聚众哄抢罪论处。

4、聚众哄抢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聚众哄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二、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行为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聚众哄抢罪,予以立案。

三、聚众哄抢罪的量刑标准

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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