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士未能积极配合时,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将本着合作和认真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并适时适度地进行督促,希望各相关方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配合;
然而假如相关责任者仍旧无法按期提供援助,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执行,比如扣除罚款、取消部分资产的使用权或者要求法院执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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