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适用。
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从依法享有赔偿权权利主体看
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当第三人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而在雇主责任险中,受害人是雇员,不是被保险人雇主。受害人不同决定了权利主体不同:在人保、财保合同中,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而在雇主责任险中,雇员作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
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从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事故形成来看
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义务,不是客观存在物。
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构成条件来看,“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保险标的”应为客观的物,而非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只能对雇员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无法对非客观物的雇主责任造成损害,只有当既有损害事实,同时依法雇主还应当承担责任时,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损害才发生,保险事故才形成。因此,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3、从雇主承担责任性质来看
雇主对雇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劳动合同,责任产生与雇主身份有关,义务是特定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移与代位。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例,就业补助金设置目的是解决受害人因伤残造成的就业限制与困难,一般侵权人不承担这项赔偿义务,专属于雇主的义务。
一、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什么条件,直接交费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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