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目标是指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和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贪污罪的犯罪目标主要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贪污罪的犯罪目标是指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
一是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是国有财物;
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贪 污 罪 客 体 : 哪 些 财 产 属 于 公 共 财 物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素材1所述,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和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因此,在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时,需要根据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来确定其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和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在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时,需要根据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来确定其是否属于贪污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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