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家属欲寻求会见遭到刑事拘留的被告者,首先必须遵循的步骤是向拘役所或看守所提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自被告者首次遭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迫接受强制措施之日起,均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得以出入羁押中的被告人、被宣告人与他们进行会面并通讯通信交流。如果被告人已遭逮捕,辩护律师只需凭借执业资格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件,便可依法请求看守所或拘留所为他们安排会见事宜。
然而若被告人未能委托辩护律师,则其近亲可向看守所或拘留所提出会见申请,但需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时间及次数限制。因此,近亲在申请会见时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与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上述证件、证明文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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