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后,有关行政部门会对专利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就通知申请人,但就通知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费用缴纳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有哪些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递交的申请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没有使用中文的;
3、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4、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5、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6、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7、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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