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22:05:39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209号)精神,严格纠正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用、乱占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以来我市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集中整治。

二、整治目的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土地管理政策。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令第15号),对有关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决心、态度和政策是坚决果断的,严格土地管理、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的关键阶段,又面临着扩内需、保增长的新形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任务艰巨。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还很突出,国土资源部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对我市3个区的监测结果显示,违法用地宗地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地数的比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都明显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低限,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严肃性、坚定性和果断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基本土地管理政策上来,统一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上来,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市政府部署,认真做好这次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通过集中整治,增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理和使用土地的观念,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全市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成立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郑茂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邱红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访、工商、统计、文物、税务、电力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方长兴任办公室主任。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对阻挠集中整治和煸动闹事人员的控制;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并暂停违法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清查摸底及整治工作;电力等部门负责切断违法项目的水、电、气;信访部门负责此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财政部门对需要移交财政部门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时进行接收,并抓紧拟订没收后的处置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同时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吊销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有关证照;监察部门要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协助配合集中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1、国土资源部对我市第八次卫星遥感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其中需要拆除的违法用地新华区有36宗,湛河区有23宗);

2、列入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清理范围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3、未列入“百日行动”范围,但在“百日行动”中清查出来的各类违规用地行为;4.2007年1月以来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整治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到位;

2、对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禁止供地项目的,要尽快完善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拆除:

(1)符合用地手续补办条件,但当事人不愿意完善手续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禁止供地项目的;

(4)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两侧的违法用地项目。

拆除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从2008年12月16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为切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迅速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前的违法违规用地要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后在各行政管辖范围内再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从严进行问责。

(二)严密组织,强化协作配合。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法院、检察院和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三)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要狠抓整治工作落实,制订本地具体整治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按照整治范围和原则,坚决将查处纠正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和要求,宣传国家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为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强化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各县(市)、区务必于2008年12月26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在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中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造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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