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收取好处费?
时间:2024-03-16 16:10:06 2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需看其是否涉及公务员身份和特殊身份的利用,以及是否从事买卖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从事买卖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按照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公务员从事买卖并收取好处费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从事买卖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参加营利性活动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公务员从事买卖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滥用职权、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公务员从事买卖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从事买卖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面临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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