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改正是不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
首先,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其本身并不是制裁,而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其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此,责令改正并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是不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改正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探视权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孩子强行带到有探视权的一方身边;而是应当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章 执 行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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