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22 20:42:59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在合同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由此可见,对于冒充专利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要取决于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冒充专利是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在冒充别人专利的同时就很有可能又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所以冒充专利的这种行为是可以获得眼前短时的利益,发现以后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

一、在我国冒充专利处罚依据是什么?

1、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并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罚款,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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