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一)被收养者必须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选择收养年幼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收养目标,此举有助于增进收养人士与被收养者之间深厚的亲情联系,从而确保收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稳固。
(二)被收养者必须为失去父母,成为孤儿的未成年人;
亦或为找寻不到生父母,被遗弃的婴儿及孩童;
又或者是生父或母由于存在特殊困境,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
此处所述的“孤儿”意为父母双亲皆已去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弃婴和儿童”则泛指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抛弃,从而与家庭或监护人权产生分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若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得到被收养者的同意。
考虑到此类未成年人已有初步的判断和辨析事务结果的能力。
因此,在进行收养事宜时,应充分尊重并征询被收养者个人意愿,获取其同意,旨在构建和谐友好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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