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案件等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身处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和管辖。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由其他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该类案件进行管辖更为合适,则可将案件移交给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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