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婚姻证书时,若各项手续完备齐全,通常情况下我们能够在同日即刻获得所需之证。
对于男方与女方共同补办婚姻登记相关事宜,此项法规同样适用。
如若婚姻证书或离婚证书不慎遗失或损坏,当事人可依据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请求予以补领。
针对此类情况,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历史文档进行详细核实,若确认无误,则应为当事人发放新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同时,补办结婚证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原办理婚姻登记之机构享有管辖权,即原先所在区域(县)的民政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2)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目前依然保持现状不变,即指目前依然存续且良好的夫妻关系;
(3)双方均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申请领取婚姻登记证告知函》表单。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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