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低保申请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9-19 07:00:07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在保障范围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在保障范围内。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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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最后,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综上所述,在当地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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