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包庇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行为,或者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持纵容态度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严重者,则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而积极参与该类活动的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余参与者,将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中,同时可能伴随罚款的处罚。
对于来自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成员,如果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发展团伙成员,将被判处至少三年且至多十年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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