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务派遣人数超过
时间:2023-05-31 20:38:36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果派遣人数超过限制,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聘用的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派遣劳动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后一个月内未改正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比例的岗位,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从处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但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派遣、劳务租赁、员工租赁等,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转移给其他使用者的行为。它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费,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工资。其主要优点是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和费用,自主灵活用人,规范用人行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派遣人数,派遣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数与使用的派遣职工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比例的用人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人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明确了用人比例的核算,即用人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按比例计算的单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使派遣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顺利将用工比例降低到规定比例,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用工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是指,用人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职工人数超过其就业总量10%的比例,可以自《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低到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派遣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不得录用。超过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工调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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